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五条 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特邀调解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特邀调解员的回避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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