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三条 特邀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进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特邀调解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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