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名册中协商确定特邀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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