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派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状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转入审判程序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