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提交人民法院备案。
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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