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特邀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调解;
(二)违法调解;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四)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
(五)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并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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