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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