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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