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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