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