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