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