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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