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核的案件,应当将书面报告和案件卷宗材料一并上报。书面报告应当写明审查意见及具体理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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