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的报核申请后,认为案件相关事实不清的,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退回下级人民法院补充查明事实后再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