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