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