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