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