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