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18-09-30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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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