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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