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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