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九条 法院收到申请人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答辩。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3-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