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十条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3-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