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司法解释 发布:2006-03-21 共 24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三条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四条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五条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六条 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八条 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九条 法院收到申请人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有...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十条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十一条 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根据被请求方的...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十二条 法院就认可和执行判决的请求作出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 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十三条 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判决有给付内容的,当事...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十四条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所确认的所有请求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十五条 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被请求方法律关于财产保全的规...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十六条 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或者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行...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十七条 对于根据本安排第十一条第(一)、(四)、(六)项不予认可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十八条 为适用本安排,由一方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或者公证的文书正本、副本及...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十九条 申请人依据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执...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条 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安排生效前提出的认可和执行请求,不适用本安排。 两地法院自1999年12月...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为执行本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应当相互提供相关法律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