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3-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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