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6-03-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