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第八条 申请人依据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根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