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认可和执行地的法律确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