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第四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副本: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仲裁协议;
(四)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
上述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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