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第十六条 本安排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