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第十五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