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六条 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高等法院条例》,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保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