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八条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内地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就费用提供保证等。
经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符合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或者命令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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