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九条 当事人对被请求方法院的裁定或者命令等不服的,按被请求方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