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