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第五条 委托方获得的证据材料只能用于委托书所述的相关诉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