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第四条 委托书及所附相关材料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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