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安排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继续施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