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三十条 本安排生效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
本安排生效前,当事人已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的,仍适用该安排。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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