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