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五条 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并作出裁定或者命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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