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 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判决未获得或者未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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