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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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军事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