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方人民法院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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