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