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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