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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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