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