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为申请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查和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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